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發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監督抽檢情況的通告,涉及我區2家食品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青山鎮分公司銷售的小臺儂芒果、沙糖蜜桔、精品香蕉等食品
************有限公司青山鎮分公司(地址:武漢市青******有限公司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J************有限公司青山鎮分公司銷售的小臺儂芒果中的噻蟲胺實測值0.34(標準指標≦0.04);沙糖蜜桔中的聯苯聚酯實測值0.11(標準指標≦0.05);精品香蕉中的噻蟲胺實測值0.045(標準指標≦0.02),噻蟲嗪實測值0.0878(標準指標≦0.02),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我局依法對其進行教育。
(三************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在2025年4月2日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時間篩查門店相關食品是否有遺漏,如發現立即下架并報告;2.及時張貼召回公告,對該批次食品及時召回;3.對內部質量控制流程進行全面審查和改進。
二、武漢市青山區宜日鮮超市銷售的香蔥
************街道建設十一路城投秀水青城3號樓4號、5號、******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J******04),顯示香蔥中的“毒死蜱”項目實測值0.84(標準指標≦0.0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經營者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商行購進。當事人在2025年4月3日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時間篩查門店相關食品是否有遺漏,如發現立即下架并報告;2.及時張貼召回公告,對該批次食品及時召回;3.切實做到進貨查驗并完善各項臺賬。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