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發布不合格食品監督抽檢情況的通告,涉及我區2家食品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武漢市青山區肥貓海鮮經營部生產經營的“鮮活牛蛙”
************街道28號武東生鮮大市場內第B11、B12號,依法對武漢市青山區肥貓海鮮經營部進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J******93),顯示武漢市青山區肥貓海鮮經營部銷售的“鮮活牛蛙”中檢測出“呋喃西林代謝物,ug/kg”檢測結果為4.58,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于當事人進貨票據齊全,盡到了索證索票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本局研究,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商行購進。當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時間篩查門店相關食品是否有遺漏,如發現立即下架并報告;2.及時張貼召回公告,對該批次食品及時召回;3.切實做到進貨查驗并完善各項臺賬。
二、武漢市青山區念砣海鮮冰鮮水產批發部生產經營的“鮮活牛蛙”
************街道28號武東生鮮大市場內第B13、B14號,依法對武漢市青山區念砣海鮮冰鮮水產批發部進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J******97),顯示武漢市青山區念砣海鮮冰鮮水產批發部銷售的“鮮活牛蛙”中檢測出“呋喃西林代謝物,ug/kg”檢測結果為0.914,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于當事人進貨票據齊全,盡到了索證索票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本局研究,對當事人作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單位整改情況。當批次抽檢的牛蛙是當事人從武漢市洪山區蛙小妹牛蛙批發水產店購進。當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檢驗報告》后,立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時間篩查門店相關食品是否有遺漏,如發現立即下架并報告;2.及時張貼召回公告,對該批次食品及時召回并退款;3.切實做到進貨查驗并完善各項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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