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2025年國省道橋梁一共121座進行定期檢測,其中大橋16座,中橋22座,小橋83座,并需要對16座大橋的32根水下基樁進行檢測。
二、相關標準:檢測相關標準
1、《公路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準》(JTG F80/1-2017);
2、《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
3、《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5120-2021);
4、《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2011);
5、交通部其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
6、質量檢測合同書;
????7、施工設計圖、變更設計圖和其他有關技術文件。
三、技術規格:一、服務內容
序號 | 清單名稱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合價(元) |
1 | 大橋定期檢測 | 座 | 16 | 8775 | 140400 |
2 | 中橋定期檢測 | 座 | 22 | 4387.5 | 96525 |
3 | 小橋定期檢測 | 座 | 83 | 2340 | 194220 |
4 | 大橋水下基樁檢測 | 根 | 32 | 2340 | 74880 |
合計 | ? | ? | ? | 506025 |
二、檢測相關標準
1、《公路工程質量檢測評定標準》(JTG F80/1-2017);
2、《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
3、《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5120-2021);
4、《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2011);
5、交通部其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
6、質量檢測合同書;
7、施工設計圖、變更設計圖和其他有關技術文件;
三、檢測成果和工作要求
1、成交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報送采購人針對本項目編制的質量檢測方案各一份;
2、每次檢測均應按采購人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提供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提供不少于一式肆份。
3、成交供應商須加強檢測實施的組織管理,本項目須現場長駐檢測工作人員,所有檢測人員須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關規章制度,持證上崗。實施期間,應接受采購人及其委托人的監督管理,遵守有關規定。
4、工作質量要求:檢測工作及時,成果資料真實可靠,完全符合國家檢測相關標準要求。
四、檢測材料、設備運輸、保險及保管
1、成交供應商負責檢測材料、設備到試驗地點的全部運輸,包括裝卸及現場搬運等。
2、成交供應商負責檢測材料、設備在施工地點的保管,直至項目驗收合格。
3、成交供應商負責其派出的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保險,應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并承擔全部安全責任。檢測單位應制定可靠的檢測方案,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無安全事故發生。
???4、在檢測過程中,成交供應商應隨時檢查、修改不利安全的因素、如在檢測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概由成交供應商自負。
四、交付時間和地點:1.完成時間:90日歷天。
2.服務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五、服務標準:按國家及行業標準
六、驗收標準:1.本項目按《關于加強長沙市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的通知》(長財采購〔2024〕5號)文件規定一次性整體驗收。項目驗收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成交人需委托經采購人認可的檢測機構對本項目進行驗收,測試的技術參數必須達到其投標文件中的承諾,驗收報告作為申請付款的憑證之一。 ?
2.驗收過程中產生糾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如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擔檢測費用;否則,由采購人承擔。 ?
???3.項目驗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關返工、再行驗收,以及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等費用由成交人承擔。連續兩次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可終止合同,另行按規定選擇其他供應商采購,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成交人承擔。
七、其他要求:1、服務時間及地點
1.1 完成時間:90日歷天。
1.2 服務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
1.3服務方式:按采購人要求,由成交供應商負責完成。
2、結算方法
2.1 付款人:寧鄉市公路養護中心。
2.2 付款方式:驗收完畢后,提交全部檢測報告,采購人認可報告后,送寧鄉市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結算審核,由寧鄉市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結算報告后結清合同款(具體以簽訂合同為準)。
3、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未經采購人允許,不得泄露給第三方或另作他用,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4、本項目采用費用包干方式建設,供應商應根據項目要求和現場情況,詳細列明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以及在服務實施過程中應繳納的一切稅費、管理費、保險費(含意外保險)、評審費、人工、財務、設備、材料、耗材等所有費用支出成本,如一旦成交,在項目實施中出現任何遺漏,均由成交供應商免費提供,采購人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5、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合同約定。
采購需求僅供參考,相關內容以采購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