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修改通知01
一、答疑部分
1、在現有橋梁上接入新建匝道工程,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2、現有橋梁的引道、路基道路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3、現有橋梁的新建橋梁拓寬或接長,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4、新建城市橋梁業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5、城市橋梁的拆除重建業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6、橋梁附屬設施施工,如裝飾工程、綠化景觀工程、電力電纜、路燈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雨水支管、污水工程等,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
答:不符合。
7、在四庫一平臺上查詢到的類似工程業績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或竣工驗收信息數據應能滿足本招標工程設置的哪些指標要求?
答:詳見本澄清修改通知“二、澄清修改部分”第3點。
8、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是指整個項目的合同金額還是指現有橋梁本身主體結構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金額不低于2500萬?
答: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的“單項合同金額”是指整個項目的合同金額。
9、業績中包含部分現有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內容,但在四庫一平臺中未體現現橋梁維修或改造或加固或大修工程的造價金額,能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來證明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答: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的“單項合同金額”是指整個項目的合同金額。
10、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中第28項條款21.5投標人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提交要求,如果投標人在招標期間前發生的單位名稱變更的,是否需要遞交變更證明材料原件﹖在項目招標期間前的投標人已完的類似工程業績合同承包單位名稱變更的,是否需要遞交變更證明材料原件?還是僅用在投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材料中附上企業單位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掃描件即可?
答:投標人名稱變更證明材料無須至開標現場遞交,無論是招標期******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單位名稱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
11、請問橋拆除后改造成道路是否滿足業績標準,請代理回答滿足或不滿足。
12、本項目要求的業績為:投標人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請問,新建的橋梁業績符合要求嗎?
答:不符合。
13、招標文件P66頁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附件3-2:技術文件評分標準表備注中“3.技術文件頁數原則上不超過200頁” 請問:此處技術文件頁數原則上不超過200頁,是指超過200頁會被否決投標?還是超過200頁并不影響評審?
答:超過200頁不會被否決投標;請各投標人盡量控制技術文件頁數不超過200頁以免文件過大無法上傳及打開,若因文件過大造成無法打開而無法對其進行評審的,其后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1.本項目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第3.5點、第2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5項“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綜合評估法B類)第5項“3.5其他因素評分標準”和第7項“4.1.9投標人的“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的業績要求為“近10年(指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現修改為:“竣工驗收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由投標人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
2.本項目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0項第“34.2其他”第22點修改如下:
22、本項目招標文件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的“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內(含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為固定范本無法修改,業績要求均以“竣工驗收時間為2014年1月1日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由投標人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2500萬元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的業績為準。
類似業績要求說明:(1)類似業績要求中的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工程是指現有橋梁本身結構設施的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不包含以下工程:①在現有橋梁上接入新建匝道工程;②現有橋梁的引道、路基道路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③現有橋梁的新建橋梁拓寬或接長;④新建橋梁業績;⑤城市橋梁的拆除重建業績;⑥橋梁附屬設施施工,如裝飾工程、綠化景觀工程、電力電纜、路燈照明工程、排水工程、雨水支管、污水工程等;⑦橋拆除后改造成道路。(2)本項目類似業績要求應是對現有橋梁的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內容,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中均未體現“現有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應補充提交能恰當說明滿足本條類似業績要求說明第(1)點要求的“現有橋梁維修或加固或改造或大修”的證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圖或工程造價的結算書或建設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等,否則其業績不計。????????????????????????????????
3.招標文件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7項“4.1.9投標人的“類似工程業績”要求”中的“且查詢到的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或竣工驗收信息數據應能滿足本招標工程設置的指標要求,否則,其業績不計”,這里的指標是指單項合同金額“2500萬元”以及“竣工驗收日期”。
4.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0項第“34.2其他”增加******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規【2023】15號)及《關于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23】19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生產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span>
5.招標文件第四章第2節“通用合同條款補正表”序號5內容修改如下:
5 |
9.3 |
詳見通用條款 |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2 此條款補充: 承包人應承擔全部材料的試驗、試樣及按規范規定因結構驗收所要求的實體檢測項目及按規范規定及地方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求的所需的試驗、試樣的檢測,其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規【2023】15號)及《關于推廣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23】19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現對招標文件第3章“附件3-2:技術文件評分標準表”的內容作出了調整,具體內容詳見本澄清、修改通知附件1(附后)。由此引起調整后的招標文件(zbf及pdf格式)已重新上傳,請各投標人及時在福州市電子招投標交易系統(******)本答疑紀要及澄清說明的附件中免費下載新的招標文件(zbf及pdf格式),并采用更改后的招標文件(zbf格式)制作電子投標文件,否則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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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澄清、修改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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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7月11日
附件1:
附件3-2:技術文件評分標準表(適用綜合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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