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你局《關于湖北利川-忠路地區二疊系頁巖氣遠景區調查地質、物探、化探、遙感、重砂和科研以及礦產勘查項目0.4600公頃臨時用地的審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北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自然資規〔2024〕2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湖北省地質局第七地質大隊臨時使用利川市涼霧鄉官屋基村集體農用地0.4600公頃,其中耕地0.4345公頃(水田0.3881公頃,旱地0.0464公頃)、其他農用地0.0255公頃(田坎)。該臨時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0.4048公頃,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共1個地塊,用于勘察作業及其輔助工程。
二、你局應督促臨時用地單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不得改變臨時用地批準范圍和用途,防止違法使用。
三、你局應監督臨時用地單位按合同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不得損害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若因臨時用地補償等原因產生的上訪等社會穩定問題,你局應督促臨時用地單位負責解決。嚴格落實鄂自然資規〔2024〕2號規定,臨時用地單位憑復墾費用預存憑證、臨時用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到你局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臨時用地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在項目現場醒目位置設置“臨時用地公示牌”,標明項目名稱、臨時用地使用人及聯系電話、監督電話、臨時用地范圍、面積、批準用途、使用期限等內容;督促臨時用地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五、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經驗收合格后及時歸還提供臨時用地的權利人。
六、該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一年,自批準之日起算。
******建設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