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辦發〔2025〕10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
******辦公室(以下簡稱“聯采辦”)統一要求,結合《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醫保辦發〔2023〕9號),現就本市執行第十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第十批集采”)中選結果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機構范圍
本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本次集中帶量采購,非公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按照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要求積極參加,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二、品種范圍
本市第十批集采中選結果,包括主供產品、備供產品以及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發布的視同中選藥品。非主供非備供產品作為非中選藥品按照有關規定調整掛網采購價格,與其他屬于國家集采范圍內價格適宜的非中選藥品,可作為中選藥品的補充進行采購銷售。
三、時間安排
(一)2025年4月21日0時,招采子系統統一調整第十批集采主供產品、備供產品、視同中選藥品采購價格。4月21日至4月27日過渡期內,醫療機構應完成中選藥品品種、中選價格、醫保支付標準及信息系統調整調試等相關工作,并可開始網上采購中選藥品,提前做好倒庫備貨,嚴格落實藥品零差率銷售。4月26日0時起,全面執行中選結果及醫保支付標準等相關政策,采購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2025年4月26日0時起,執行非主供非備供產品調整后采購價格及醫保支付標準。
(三)2025年5月26日0時,招采子系統統一調整非中選藥品信息、價格信息,按現行做法暫停相關未過評產品,執行非中選藥品醫保支付標準。5月26日前,醫療機構應按招采子系統安排完成非中選藥品品種、采購價格、醫保支付標準等調整工作,嚴格落實藥品零差率銷售。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主供產品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應切實落實履約責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暢通中選藥品進院渠道,建立承擔約定采購任務中選藥品必須及時進院并優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簽訂采購協議,通過招采子系統實時掌握約定采購量完成進度、中選藥品采購數量占比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主動自查自糾,嚴格按協議約定完成約定采購量;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醫療機構完成協議采購量后仍應優先合理使用中選藥品。
(二)保障中選藥品供應。生產、經營企業應提前做好相關產品的排產與備貨,按要求報送庫存報告,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可靠,及時滿足醫療機構中選藥品采購需求。對于超出約定采購量部分,主供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協議期屆滿。在協議期內,當主供企業出現不能對醫療機構訂單及時作出響應,為保障臨床需要,醫療機構可采購備供產品或視同中選藥品。當主供企業無法滿足本市醫療機構需求或無法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時,本市將依次遞補備供企業替代原主供企業繼續履行帶量采購協議,第二備供企業存在多家時具備同等遞補資格。
(三)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醫療機構應加強中選藥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強醫務人員培訓,規范臨床用藥行為,持續做好臨床質量和療效監測,提升用藥水平,做好對患者解釋說明和宣傳教育。結合分級診療和醫聯體建設,對在上級醫療機構開具處方、基層醫療機構用藥的,上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指導。細化臨床產品替換方案,對于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藥銜接,有序過渡,避免簡單粗暴“一刀切”的處置方式。
(四)做好與本市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銜接。對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與本市藥品帶量采購相同品種,統籌做好協議期重合期間相關政策以及協議期滿接續工作的平穩銜接(第十批國采涉及此類情形具體銜接辦法在招采子系統中另行發布)。
(五)落實激勵約束機制。按照現行政策,結合第十批集采中選結果,持續推進國家集采藥品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通過多部門聯合考核評價,將醫療機構中選藥品配備使用情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按時回款率、藥品費用增長率、非中選藥品金額占比、療效近似非集采藥品費用增長、線上線下采購情況、患者投訴、輿情事件等納入監督考核范圍,做好考核結果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納入國家和本市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或因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因素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藥品,協議執行情況按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或中選藥品使用比例考核。
(六)強化履約情況監測。如主供企業無法正常履行產供職責,本市醫保部門將視情節,采取約談、平臺提示、核減本市任務量、取消主供資格、啟動備供企業遞補流程、納入招采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措施予以處理,并同步上報國家醫保局和聯采辦。
(七)做好突發事件應對。采購期內,如遇突發事件對中選藥品采購供應有較大影響的,醫療機構可先行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替代藥品,按要求做好網上采購、網上登記,同時應做好患者引導工作,避免引發社會輿情。
各區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醫保辦發〔2023〕9號)相關要求,完善日常監測機制,全面掌握轄區內各醫療機構采購情況,加強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動處置,形成市區兩級上下配合、互相促進的局面,確保改革紅利惠及廣大患者,推動改革持續深入發展。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