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縣農村水環境生態治理工程項目總承包(EPC)
澄清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就部分潛在投標人針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問題進行答疑,答疑澄清內容如下:
1.問:根據住建部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07〕86號)文件和《建筑企業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14〕159號)文件及招標文件建設規模的要求,本項目為農村水環境生態治理工程,核心內容包含農村污水治理、重點水庫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提升等環保工程,而現行資質體系中,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是承擔此類項目的關鍵資質之一。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具備設計資質及施工資質分別為“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燃氣工程、軌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上述設計及施工資質要求未明確包含環保工程類資質,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屬于排斥環保企業的投標人,請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明確資質要求。
答:根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14〕159號)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span>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投標人擬分包的工作中本項目專業工程允許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根據住建部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07〕86號)取得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環境工程專項資質中水污染防治工程。
2.?問: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span>
答:根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14〕159號)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span>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投標人擬分包的工作中本項目專業工程允許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根據住建部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07〕86號)取得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環境工程專項資質中水污染防治工程。
3.?問:招標文件未要求設計資質包含“環境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水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復工程)”,施工資質未要求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其中農村污水治理、水庫及周邊生態環境明顯為環保項目,若無上述資質要求,本項目設計不能確保符合環保工程技術規范,同時不能保障施工的工程質量。并且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于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07〕86號)文件和《建筑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文件,都明確提到對應的環保資質要求,本項目不能只設置市政類資質,應分別增加環境工程類設計甲級和環保施工專業承包壹級資質。
答:根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14〕159號)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span>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投標人擬分包的工作中本項目專業工程允許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根據住建部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07〕86號)取得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環境工程專項資質中水污染防治工程。
4.問:資質要求問題:未包含環保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不合法合規,與該項目的內容、特點不符,排斥具有環保專業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的潛在投標人。
答:根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14〕159號)施工總承包工程應由取得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span>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1.2-投標人擬分包的工作中本項目專業工程允許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根據住建部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通知(建市〔2007〕86號)取得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環境工程專項資質中水污染防治工程。
本次澄清內容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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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025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