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2025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施工招標公告
招標概況
招標項目名稱: | 嵩明縣2025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施工招標 | ||
資金來源: | 國資 100.0% 自籌 % 貸款 % 外資 % | ||
建設規模: | 嵩明縣2025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共涉及老舊小區9個,改造棟數15棟,涉及住戶252戶,總建筑面積25570平方米。 | ||
公共資源交易行業分類: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程類型: | 施工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資格審查方式: | 資格后審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獲取方式: | 網上獲取 | 交易地點: | 嵩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公告性質: | 正常公告 | 是否對外發布: | 是 |
公告發布開始時間: | 2025-07-01 09:00 | 監督部門及聯系方式: | ******管理局(0871-******) |
備注: |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以網上公告時間為準),登錄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點擊切換至“昆明市”(網址:******/homePage),憑企業數字證書(CA)在網上獲取招標文件及其它招標資料(含招標電子技術標文件,格式為*.ZBJ;招標電子商務標文件,格式為*.ZBS、圖紙(電子版))。未辦理企業數字證書(CA)的企業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認證的要求,辦理企業數字證書(CA),并在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點擊切換至“昆明市”完成注冊通過后,便可獲取招標文件,此為獲取招標文件的唯一途徑。 |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
建設單位: | ******建設局 | 經辦人: | 楊發富 |
辦公電話: | 0871-****** | ||
招標代理機構: | ******有限公司 | 經辦人: | 樊玲 |
辦公電話: | ****** | 移動電話: | ****** |
詳細公告內容
標段編號: | GC************01001 |
標段名稱: | 嵩明縣2025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施工招標 |
招標文件獲取截止時間: | 2025-07-06 09:00 |
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 2025-07-21 09:30 |
開標地點: | 嵩明開標室1 |
開標方式: | 網上智能開標 |
標段合同估算價: | 1002.798439 萬元 |
本次招標內容: | 嵩明縣2025年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建筑主體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內容,具體以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 |
項目現場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環境: | 昆明市嵩明縣城內。 |
計劃工期(日歷天): | |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 否 |
資質要求: | 建筑業企業資質_施工總承包_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_三級及以上 |
擬派項目經理最低資格等級: | 二級 |
擬派項目經理專業: | 建筑工程 |
項目負責人資格: | 項目負責人資格:注冊建造師_二級注冊建造師_建筑工程 其他資質:/;擬派項目負責人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為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提供有效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至今三個月內任意一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且未擔任其它在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
業績要求: | 無 |
其他: | 1、技術負責人:須具備中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建筑工程相關專業),且為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提供有效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至今三個月內任意一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2、人員配備要求:詳見《施工現場專業(管理)人員配備表》。3、信譽要求:(1)當前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投標資格;(2)未被“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shixi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3)根據《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十九條整治措施的通知》(云建質〔2023〕1號),對在云南省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得參與新的招投標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合格后,應當逐級向屬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經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通過后,方可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參與新******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等材料),如成立時間不足三年******銀行資信證明。(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及《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云人社發{2021}22號),投標人須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和項目實行人工費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和項目實行人工費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的承諾。(3)投標人應對上傳所提交的公司證照、資格證書、人員證書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如發現投標人所提供的資料為虛假資料,招標人拒絕投標申請并將本投標單位虛假資料上報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相應責任。 |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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