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書
******人民政府(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人民政府馬谷田鎮鄉村振興示范村項目(堡子村)項目(項目名稱),已接受******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該項目的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質量保修書
(9)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伍佰貳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捌角貳分(¥******.82元)。
4. 合同形式:固定總價合同。
5. 計劃開工日期:2025年3月6日;
計劃竣工日期:2025年4月10日;工期:35日歷天。
6. 承包人項目經理:韓承功。
7. 工程質量符合 合格?標準。
8. 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復。
9.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0. 承包人承諾執行監理人的開工通知,
11. 承包人承諾收到工程款后優先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
12. 本協議書一式陸份,合同雙方各執叁份。
13.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 ?????????????(蓋單位章) ?承包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全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發包人:******人民政府
??????發包人駐工地代表:王先生
1.1.2.3承包人:******有限公司
??????建造師:韓承功
1.1.2.6監理人: ?????????????????????????????
??????總監理工程師: ???????????????????????
1.1.3工程和設備
1.1.3.2永久工程:(項目名稱)******人民政府馬谷田鎮鄉村振興示范村項目(堡子村)項目
1.1.3.3臨時工程:/
1.1.3.4單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臨時占地:/
1.1.4日期
1.1.4.2開工日期:2025年3月6日;
1.1.4.4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2025年4月10日
1.1.4.5缺陷責任期: ??1 ??年 ????????????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解釋順序為: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包括招標圖紙、投標圖紙、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它圖紙以及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發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數量:開工前14天內提供圖紙??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圍: ?(根據具體工程情況填寫)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數量: ?(按雙方協商約定填寫) ?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內
1.6.3監理人簽發圖紙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該項工作施工前14天
1.6.4 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聯絡
1.7.2聯絡送達的期限:兩天內送達,送達地點: ????????????????????????
2.發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出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有關資料的時間:開工之日前14天(如工程地質報告、地下管線圖等)
2.5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法人驗收。
2.8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
監理人的權力范圍包括在施工現場實施合同管理的執行者,按照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進行監理。合理控制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參建單位和地方關系,簽發項目開工令,核準承包單位工程計量,出具計量支付憑證、工程變更指示、項目驗收等一切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指示。
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準,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15條的約定增加相應的費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3 監理人員
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5 商定或確定
3.5.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為他人提供方便的內容:施工用地、水、電、道路等
承包人為他人提供方便可能發生費用的處理方法:費用由承包人或使用者支付
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完工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4.5承包人項目經理
4.5.1承包人的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在監理人頒發本合同工程完工證書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它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除非經過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姓名:韓承功
職稱:工程師
注冊職業資格證書:豫******9330
項目經理職權:按合同約定及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
項目經理到任期限: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4.8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價款應??顚S?/font>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
4.11 不利物質條件
4.11.1 不利物質條件:根據工程特點雙方約定。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5.1.2承包人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時間:供貨前 ???天內。承包人需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5.1.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
5.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5.2.3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3 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
5.3.1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4.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4.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 測量放線
8.2 施工測量
8.2.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8.2.2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9.1 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9.1.2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3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9.2.4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
9.2.5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9.2.6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9.4 環境保護
9.4.1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9.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
9.4.3 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
10.進度計劃
10.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編制施工方案的內容: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報送施工進度計劃為每月25日前;報送施工方案為開工前七天內。
監理人批復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方案后七天內.
13. 工程質量
13.1 工程質量要求
13.1.1 工程質量驗收按合同約定驗收標準執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1.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13.2.1 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3.3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13.4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13.5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5.1 通知監理人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
13.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4. 試驗和檢驗
14.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4.1.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4.1.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5. 變更
15.1 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15.2 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3 變更程序
15.3.1 變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第15.1款約定情形的,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圖紙和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15.3.3項約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圖紙和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第15.1款約定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15.3.3 變更指示
(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17. 計量與支付
17.1計量
17.1.4 單價子目的計量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符合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有效工程量,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約定進行共同復核和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聯合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每個子目的工程量后,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子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完成該子目的準確工程量。
(6)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充計量資料,以確定最后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派員參加的,
17.2預付款 ???
本項目無預付款 . ???
17.3 工程進度付款:雙方簽訂時確定付款節點與方式。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 ???天。
17.3.2 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前,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一式四份,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2)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23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根據第17.2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根據第17.4.1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7.3.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17.3.4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質量保證金
17.4.1質量保證金的金額或比例: 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法: ?拔付進度款時分期分批扣除。
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19.2 缺陷責任
19.2.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19.2.2 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9.2.3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19.2.3項約定辦理。
19.3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20. 保險
20.1 工程保險
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20.2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20.2.1 承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20.2.2 發包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 人身意外傷害險
20.3.1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2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4 第三者責任險
20.4.1 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毗鄰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
20.4.2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20.4.1項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
20.5 其他保險
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22. 違約
22.1 承包人違約
22.1.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1)承包人違反第5.4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2)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3)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1.2 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承包人發生第22.1.1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關法律處理。
22.2 發包人違約
22.2.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22.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發包人發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3. 其它違約責任
23.1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項目未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應從本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本項目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一對發包人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但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之前,由于承包人單方違約已經造成工程延誤的,即使因不可抗力所產生的建設工程實質性損壞等風險責任,仍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不得因此主張免責。
23.2逾期超過60日仍未竣工的,或者本項目實施期間,因承包人單方面原因擅自停工超過15日的,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對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量經泌陽縣審計部門審核確認后,發包人有權將該項目轉包他人實施。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優先從履約擔保金中扣除,履約擔保金不足支付損失的,則承包人應按實際損失對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另應按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二十對發包人承擔違約金。
23.3其它違約情形的違約賠償金
?如果一方(非違約方)聲明其它方(違約方)違約并提供違約事實的證明 ,并且該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則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在收到上述聲明及證明之日起 30 日內就違約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如果非違約方因違約方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而終止本合同時在不免除任何一方的其它支付義務前提下,違約方另應向非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損失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違約賠償金。
24. 項目款支付的特別限制約定
在本項目實施期間,承包人應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否則,在本項目付款期間,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的項目款中扣減支付相應款項或者暫停支付相應款項,確保避免因本項目產生債務糾紛。
25. 在本項目實施期間,發包人將代為保管中標單位擬派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證書和擬派項目經理及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至項目竣工驗收結束。
26. 風險承擔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不可避免存在不確定因素,勢必造成實際施工與設計存在偏差(如:管理房、院墻地基深度的變化,管道走向的變化,水源井位置的調整,水質、水量的要求,供水站位置的變化等各方面因素造成的工程量增減);這些因素的不確定性,相應造成施工方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供應商購買招標文件后,如參加投標活動,視為已默認承擔此投資風險,所發生的風險費用均由中標施工方承擔。
27. 投標質量不低于招標文件要求質量標準。
28. 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響應文件訂立合同,不得簽訂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否則,所簽訂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