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城規〔2024〕3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建交局:
為落實《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全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有關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省住建廳制定了《甘肅省城鎮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請你們督促轄區內城鎮燃氣企業按照《辦法》規定,于6月底前對本企業雙重預防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落實情況于6月25日前報省住建廳?!掇k法》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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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4月29日
甘肅省城鎮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
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完善城鎮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下簡稱雙重預防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雙重預防機制是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從風險辨識入手,以風險管控為手段,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通過隱患排查,及時找出風險控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失、漏洞,及時消除隱患。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實構建事故應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線。
第四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是雙重預防機制的責任主體,構建雙重預防機制要堅持“風險優先、系統管控、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原則,實現“科學高效、符合實際、運行穩定、不斷提升”的目標。
第二章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職責
第五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在公司建立雙重預防機制領導小組,分崗位、分專業、分工種全面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雙重預防機制建設、考核、評估工作制度,并將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七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雙重預防機制培訓制度,組織本單位全員開展風險管理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知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的風險因素、風險等級、防范措施、應急方法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需將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及工作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屬地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第三章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第九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目標: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臺賬,制定重大風險管控方案,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制作企業安全風險四色分布圖。
第十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根據業務經營范圍,綜合考慮不同風險事件發生的獨立性,以及歷史風險事件發生情況,研究確定一個或以上風險辨識范圍。
第十一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在風險辨識范圍內,遵循“功能獨立、大小適中、易于管理”的基本原則,結合企業設施設備分布、作業活動等實際情況對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環節或關鍵節點進行風險點或風險單元劃分,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根據燃氣區域、場所、部位等作業環境因素劃分;
(二)根據燃氣設施、設備、材料等實物狀態因素劃分;
(三)根據作業人員及相關人員行為等人為因素劃分;
(四)根據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及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管理因素劃分。
第十二條風險單元、風險點劃分還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常規和非常規作業活動;
(二)所有進入燃氣場站的人員(包括本單位人員、來訪人員等)的活動;
(三)從業人員的行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包括工序交接前后產生的危險源);
(四)在現場附近,由工作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包括周邊配送電線路、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相臨工程等);
(五)工作進度計劃、工作作業時間、施工工藝、施工作業工序的變更及氣象作業條件的變化等產生的危險源;
(六)風險伴隨的設備設施、作業活動或兩者以上的組合應確定為風險點。
第十三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對劃定的風險點或風險單元,針對本企業類型和特點,綜合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法(scl)、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事故樹分析等方法,確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式,全面開展風險辨識。風險辨識的結果應列出風險清單,作業活動風險清單應包括作業單元、作業步驟、致險因素、風險事件等;設備設施風險清單應包括作業單元、檢查項目、檢查標準、不符合情況及其后果等。
第十四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t 6441-1986)等有關規定,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性、傷害方式等,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結合實際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安全風險分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識。
分級判定中,綜合采用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重大風險(紅色):指存在很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和經營活動;
(二)較大風險(橙色):指存在較高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人身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的作業和經營活動;
(三)一般風險(黃色):指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的作業和經營活動;
(四)低風險(藍色):指存在較低安全風險,不加控制可能發生輕傷及以下事件的作業和經營活動。
分級管控原則:企業應根據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單位機構設置情況,合理確定各級風險的管控層級。上一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一級必須同時負責管控,并逐級落實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判定為重大風險: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中強制條款的;
(二)連續發生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現在發生事故的誘因依然存在的;
(三)可能導致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中列出重大隱患發生的風險。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需對風險實行提級管控,風險等級在初判的基礎上提高一級,直至提至重大風險:
(一)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
(二)年內因生產安全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或因現場安全管理問題被行業管理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隨著燃氣設施運行以及施工工序、工藝的變化,風險等級急劇增加的;
(五)受天氣、環境等自然條件影響,需要提級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實行提級管理情形的。
第十七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經風險辨識和評估后,依據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企業安全風險數據庫,建立管控信息臺賬,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并及時更新。
(一)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安全風險四色圖并公示,使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將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等區域存在的不同等級風險標示在總平面布置圖或地理坐標圖中,并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臺賬、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等信息進行公示。包括四色圖在內的公示欄應設置在公司醒目位置,向本企業從業人員及外來人員公示公司風險分布情況。
(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告知制度,采取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崗前簽訂安全風險告知書、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建立風險公告欄、繪制風險分布圖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告知,包括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報告方式、應急電話等內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要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管理層和每名員工都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要通過隔離危險源、采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置監控設施等措施,達到規避、降低和監測風險的目的。要對安全風險分級、分層、分類、分專業進行管理,逐一落實企業、廠站、班組和崗位的管控責任,尤其要強化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生產區域、經營區域、崗位的重點管控。高度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
(四)對重大風險應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制定專項動態監測計劃,每月更新1次監測數據或狀態,并單獨建立檔案;2.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和應急措施,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3.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人員;4.在重大風險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危險特性、可能發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5.重大風險應按規定報告屬地燃氣主管部門,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進入預警狀態或發生事故時,應迅速將相關信息報送屬地燃氣主管部門;6.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風險管控措施評估,評估報告應按規定向屬地燃氣主管部門報送。
第四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條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目標: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依據安全風險數據庫、管控信息臺賬等風險清單建立隱患排查清單,在風險管控措施的基礎上進行隱患排查,建立各層級隱患排查表,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隱患排查治理環節:計劃、排查、建檔、治理、評估和驗收。
第十九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崗位員工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范圍和工作任務。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事故隱患。強化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評估、核銷全過程的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下列因素開展隱患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風險分級管控中確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效運行;
(五)省住建廳印發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清單》(甘建質〔2024〕59號)列出的重點內容;
(六)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二十一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制定全年《隱患排查計劃》,明確隱患排查組織級別、排查時間、排查要求、排查范圍、排查人員等,隱患排查計劃應做到定期排查與日常排查相結合、綜合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一般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對存在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及其管控措施應重點排查。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開展專項隱患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特殊情況下需要停工停產或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二十三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結果,及時將隱患名稱、位置、明細、等級、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等信息在企業內部通告。
第二十四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按照嚴重程度確定為一般隱患或重大隱患。列入《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應直接確定為重大隱患。對于初步排查發現重大隱患的,要立即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屬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一般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隱患排查部門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隱患整改責任部門、措施建議、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整改責任部門可以編制治理方案,經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技術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二)對于重大隱患,需編制治理方案包括隱患詳情、整改的目標、整改技術方案、整改期的安全保障措施、經費和物資保障、責任部門和人員、整改時限及節點要求、應急處置措施、跟蹤督辦及驗收部門和人員等內容,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治理方案需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治理人員進行論證通過后實施,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參加。
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后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保養和監測監控,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配合疏散可能危及的周邊人員。
第二十五條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根據隱患級別組織相關人員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應成立隱患整改驗收組進行專項驗收,驗收組成員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和2名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重大隱患整改驗收通過的,應將驗收結論向屬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企業應至少每月進行統計分析,在安全會議上通報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結果, 并將其作為安全生產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進行監管,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納入年度檢查計劃,隨機抽取企業,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雙重預防機制工作報告、監督檢查、應急預案報備、驗收評估等工作。企業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報告情況和日常監管情況,匯總建立區域燃氣安全風險數據庫。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立即進行治理,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作出停業整頓、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燃氣用戶造成潛在重大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屬地人民政府,申請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周邊人員。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服務、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等方式進行管理,確保雙重預防機制持續、有效、穩定、健康運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流程圖
2.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流程圖
附件1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設流程圖
供參考,各市州、蘭州新區燃氣主管部門,各燃氣經營企業可結合實際增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