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守法意識,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市場秩序,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違法案件,分別是: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案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在承德市高新區開發建設的某項目土地管護工程肢解發包,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的規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秦皇島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島市某商廈裝修改造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2條第(五)項“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五)裝飾裝修施工中,在施工現場進行機械剔鑿、清理作業時應當采取封閉、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的規定。根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40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施工、物料堆放、碼頭作業、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停產整治”的規定,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廊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全職責案
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廊坊市某項目安裝建筑起重機械,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2條第(五)項“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29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的規定,廊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警告并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高碑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液化氣站未設置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案
高碑店市某液化氣站充裝區域未設置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高碑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深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建設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案
深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深州市開發建設的某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12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58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規定,深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廣宗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案
廣宗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7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6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廣宗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案
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定州市監理某項目5#住宅樓工程時,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其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18條“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規定。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37條第(二)項“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的規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張某某作出罰款1450元的行政處罰。(編輯: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