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質〔2024〕59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住房和建設局:
省安委會定于2024年2月1日至5月10日對全省各市州、蘭州新區開展安全生產駐點包抓“百日行動”,各駐點包抓組年前已赴各地展開工作,同時從今年開始實施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各地住建部門要以本次“百日行動”為契機,統籌推進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聚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城鎮燃氣重點行業領域,緊盯重大隱患防治和典型易發問題防范,持續強化安全監管,壓茬推進隱患排查治理,針對性做好監督檢查執法,督促責任主體和人員落實責任,有效鞏固提升安全生產水平。根據省安委會全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駐點包抓“百日行動”總體部署,我廳對照行業領域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結合其他典型易發問題隱患實際,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清單》和《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清單》,現印發你們,請在檢查過程中密切關注、重點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問題隱患,針對性提升隱患排查整治質量。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1日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一、安全管理
(一)施工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重大隱患);未依法經施工許可擅自施工;施工單位超(無)資質承攬工程及轉包掛靠。
(二)施工單位的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擅自從事相關工作(重大隱患);施工單位未足額配備項目安管人員或未在崗履職;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重大隱患)。
(三)危大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重大隱患);對按照規定應驗收的危大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四)安全生產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使用,或未單獨列支管理;未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未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未落實預案措施和保障機制;停工項目未按規定執行值班值守和巡查檢查制度;項目復工前未經建設單位牽頭部署,施工單位未開展全面系統隱患排查整改,未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聯合檢查驗收合格擅自復工、未向屬地住建部門或監督機構報告復工情況。
二、文明施工
(一)工地未設置門衛值班人員;臨時房屋、臨時設施、在建工程等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宿舍、辦公用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低于a級;改建、擴建等在建工程與既有建筑間未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在建工程、伙房、庫房兼做宿舍;宿舍未采取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二)未按規定設置室外、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栓泵未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或不能保持不間斷供電;具有火災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滅火器;動火作業未執行“審批、監護、檢查確認”制度;明火取暖、隨意抽煙、焚燒各類廢棄物;占用、堵塞、封閉安全疏散逃生通道。
(三)食堂等用液化石油氣、醇基燃料儲罐等未單獨設置存放間并保持通風良好;燃氣供應單位資質等資料不齊全或無法追溯;食堂炊事人員未持有身體健康證上崗。
(四)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擋;未在工地出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未對主要道路和場地硬化;未對土方、松散物料等采取覆蓋等措施;未對產生揚塵作業采取濕法作業、分段作業;未及時收集、清運處理各類垃圾;土方、建筑垃圾等運輸車輛未采取封閉措施;使用尾氣排放不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機械設備、車輛;泥漿、污水、廢水等未按規定處理直接排放;未經批準進行夜間施工;未采取防噪聲、防光污染措施。
三、基坑工程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重大隱患);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重大隱患)。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隱患);基坑存在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等坍塌風險預兆,且未及時處理(重大隱患);基坑、切坡排水設施不暢通及高大圍墻出現開裂等未及時處理。
(三)有支護的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限值;未支護的基坑、溝、槽周邊與開挖深度同等水平距離范圍內存在堆載。
四、模板工程及臨時堆載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重大隱患);模板支架掃地桿、水平拉桿缺失;模板支架立桿頂部自由端長度超標;模板支架體系與腳手架等連接。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重大隱患);未按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厚度澆筑混凝土。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重大隱患)。
(四)既有建筑屋面存在臨時堆載;在建建筑樓板、上人屋面、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上集中大量堆載。
五、腳手架工程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重大隱患);立桿底部未硬化處理或未設置墊板;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重大隱患);掃地桿、主節點橫向水平桿缺失;各類腳手架上大量堆載或存放零碎易墜落物品;腳手架作業層邊緣與結構外表面的距離大于150mm未采取防護措施。
(二)懸挑腳手架懸挑梁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錨固段長度不足、固定點固定不可靠;未按規范或方案設置拉結鋼絲繩;架體底部未采取封閉措施。
(三)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作為起重設備使用;安全鎖、限位器等安全裝置缺失或失效;安全鎖未每年定期檢驗合格;安全繩(用于掛設安全帶)未足量設置或未獨立懸掛。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重大隱患);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重大隱患);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重大隱患);架體與結構間孔洞未封堵或翻板未就位。
六、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
(一)建筑起重機械未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重大隱患)。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重大隱患);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重大隱患);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筑物或群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重大隱患)。
(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重大隱患)。
(四)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銹蝕、塑性變形或開焊;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的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重大隱患);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重大隱患);起重吊裝作業用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未及時處理。
七、高處作業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重大隱患);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重大隱患)。
(二)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重大隱患)。
(三)電梯井道內貫通未采取防護措施;孔樁口未采取可靠封堵措施;基坑、樓層、樓梯、作業層臨邊防護不到位;攀登、懸空作業未系掛安全帶;高處作業墜落半徑范圍內未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密目式安全立網代替安全平網使用。
八、施工用電
(一)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電纜線路沿地面明設或架空線違規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其他設施上。
(二)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重大隱患)。
(三)配電箱、開關箱周圍空間通道不足2人同時工作;同一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tn-s接零保護系統pe線斷開或未與用電設備連接;漏電保護器參數不符合規范要求;配電箱箱門與箱體未通過編制軟銅線做電氣連接。
九、有限空間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重大隱患);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重大隱患);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設備設施。
十、拆除工程
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重大隱患);拆除作業未設置隔離封閉區域。
十一、暗挖工程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重大隱患)。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重大隱患)。
(三)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施工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
十二、其他情形
(一)未校核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地基承載力操作移動式工程機械設備或車輛作業;使用非載人工程機械設備或車輛搭載人員。
(二)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強行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未及時清除設備設施及臨時建筑厚重積雪及道路結冰;出現險情未及時停止施工、撤離人員、冒險作業。
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一、安全管理
(一)燃氣經營企業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重大隱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以及超期經營等。
(二)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數量達不到要求。
(三)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不全或內容不完善。
(四)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五)燃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編制齊全適用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內容不全。
(六)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制訂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七)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重大隱患);未按規定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或演練流于形式。
(八)燃氣經營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重大隱患);未按要求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九)燃氣經營企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未按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十)燃氣經營企業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重大隱患);未制定配送服務安全管理規范;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運輸燃氣;未簽訂用氣合同,未建立用戶檔案,未開展用戶宣傳,未按規定開展入戶安全檢查。
(十一)燃氣經營企業未制定和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十二)未制定和落實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燃氣設施保護制度。
(十三)未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未落實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
二、場站管理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重大隱患);安全檢測及監測設備設置不足或失靈。
(二)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重大隱患);安全閥、放散閥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高度小于2.5m;安全閥、壓力表未定期檢驗。
(三)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重大隱患);未設固定防撞裝置;未采取防止車輛移動措施。
(四)燃氣廠站內設置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儀表裝置,不具有與該區域爆炸危險等級相對應的防爆性能(重大隱患);安裝不符合防爆要求。
(五)燃氣廠站內可燃氣體泄漏濃度可能達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氣設施區域內或建(構)筑物內,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重大隱患);探測器設置不足或位置不當;報警控制器未設置在有人值守的場所,無備用電源或失效;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未正常運行或未定期檢定或超年限使用。
(六)燃氣經營者供應不具有標準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氣的(重大隱患);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等;違規向餐飲場所銷售不合格燃氣;未建立燃氣質量檢測記錄、加臭記錄等。
(七)未在生產區、裝置區入口處設置安全有效的人體靜電消除裝置;未按規范設置接地設施或未定期檢驗;未按規范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檢驗。
(八)燃氣設施與站內、外建構筑物防火間距不足;場站出入口設置不符合要求;生產區未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九)液化石油氣泵房內烴泵進出口管線上未設置壓力表;出口管道上未設置液相安全回流閥。
(十)儲罐組四周未設置高度為1.0m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堤,或防護堤有孔洞、裂縫。
(十一)未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設置不規范或失效;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十二)未按規定設置明顯的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設置不符合規定;未對警示標志進行檢查維護。
(十三)供電系統和備用電源不符合要求;電氣設備和電工用具未按規定配置、未定期檢驗;變配電室內無應急照明。
三、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管理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重大隱患)。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重大隱患)。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重大隱患);調壓裝置設置位置不當或不穩固;放散管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的。
(四)燃氣管道銹蝕、腐蝕、變形;存在泄漏且未采取控制措施;未按規定對燃氣管道巡線和實施定期檢驗。
四、氣瓶管理
(一)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重大隱患)。
(二)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重大隱患)。
(三)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重大隱患)。
(四)液化石油氣鋼瓶未建立溯源系統;氣瓶超期未檢或達到報廢使用年限。
五、用戶安全檢查
(一)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規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的: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生間內;燃氣管道及附件、燃具設置在臥室、旅館建筑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內;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重大隱患)。
(二)使用不合格氣瓶;在同一房間混合使用多種燃料;違規使用工業用丙烷等不合格燃氣作為餐飲場所燃料。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無3c認證的燃氣具。
(四)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屬連接軟管;軟管長度超過2米或私接“三通”;軟管老化松動;軟管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
(五)餐飲等場所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報警器質量不達標、適用氣型不符、安裝位置不正確或不在工作狀態。
(六)在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設置液化石油氣瓶,或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