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3.1投標人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或巖土工程專業類(巖土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及以上資質或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乙級資質及以上資質;”變更為“3、投標人資格要求:3.1投標人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乙級及以上資質;”
2、調整后的招標文件已經重新上傳,請各投標人在補充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載。
3、其余未涉及的內容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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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