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潛在響應人:
根據本項目采購文件第二章供應商須知第2.2條款的規定,采購人發出該補遺。該補遺書是對采購文件的部分內容的修改或補充,是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具有與采購文件同等的效力。供應商應與采購文件共同閱讀,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本補遺書為準。
????一、第二章響應人須知的修改
1.附錄1企業資質等級要求原文修改為:“1.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保險許可證》;”
注(1)修改為:“(1)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供應商為企業的,還應具備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掃描件。”刪除注(4)“(4)供應商應提供省級(直轄市或自治區)分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font>
2.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要求注(2)修改為:“(響應人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為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業績證明材料的,業績均予認可。)”
3.響應人須知前附表“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3.5.1 第一段細化為①”修改為:“①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供應商為企業的,還應具備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照“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的,可僅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保險許可證》原件掃描件?!眲h除④“④供應商應提供省級(直轄市或自治區)分公司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font>
4.響應人須知前附表“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3.5.2 ”修改為:“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應附保險協議書(保險合同)復印件,如保險協議書(保險合同)無法證實業績滿足采購文件要求,還需提供保單等相關證明資料。如響應人提供的類似項目信息無法證實響應人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則該項目業績不予認定。業績計算以保險協議書(保險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響應人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為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業績證明材料的,業績均予認可。)”
5.響應人須知前附表“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3.5.4 ”修改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資歷表”應附項目負責人的從業單位證明(提供在社保系統打印的最近 3 個月的本單位人員繳費明細)、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文件掃描件。”
????二、第七章響應文件格式的修改
“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修改為:本項目不適用
三、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的修改
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修改為:“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2025年7月2日上午9時00分(北京時間),開標時間:同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font>
采購文件其他內容不變。
各潛在供應商如對以上補遺內容有異議,請按采購文件供應商須知前附表2.2.1條規定向采購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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