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參照《國家計委關于印發&l******委員會辦公廳頒發的《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發改價格〔2011〕534號)(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標準收取。更正為:《國家計委關于印發&l******委員會辦公廳頒發的《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發改價格〔2011〕534號)(發改價格[2015]299號)規定按0.882%收取。
原公告的合同包1(殯儀設備及用品)代理服務費金額:1.3186(萬元),更正為:0.7754(萬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2(辦公設備零部件)代理服務費金額: 0.2028(萬元),更正為:0.1192(萬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3(其他音頻設備)代理服務費金額:0.4019(萬元),更正為:0.276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