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合理性、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F將聽證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
二、聽證會時間
2025年6月18日9時。
三、聽證會地點
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專賣局(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路二段138號)3樓會議室。
四、聽證代表報名條件、方式及人員產生辦法
1.自愿報名參加:卷煙零售經營戶、卷煙零售許可證申請人和卷煙消費者可以自愿報名參加,報名方式、人數及要求詳見《聽證會代表產生辦法》(見附件2)。
2.特別邀請參加: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專家學者等代表參加。
五、報名方式
1.擬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填寫報名表(見附件3),并將書面報名表送達我局。所填信息務必真實。
2.報名截止時間:凡申請參加聽證會的請于2025年6月1日前向我局提出書面報名申請。
3.報名地址: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路二段138號。郵編:116200。聯系人:亓鑫;聯系電話:******。
特此公告。
附件:1.《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
? ? ? 2.《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代表
? ? ? ? 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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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專賣局? ??
2025年5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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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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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和其他相對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大連市控制吸煙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專賣管轄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區煙草專賣局”)應當遵循本規定,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制品(不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區煙草專賣局綜合考慮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方便滿足消費者需求等因素,對轄區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
第五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利民、問題導向、守正創新、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第六條?為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零售點布局規劃采取******街道、鄉鎮為最小市場單元,結合單元人口數量、區域面積、零售點存量和轄區卷煙銷量等指標,綜合確定各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指導數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單元指導數每年進行一次動態調整,并于1月底前通過行政許可窗口和網上平臺等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區煙草專賣局按照下列標準,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對外發布煙草制品零售點集中度等級提示:
(一)單元內零售點存量未達到指導數95%的,發布綠色等級提示;
(二)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指導數的95%但未達到100%的,發布黃色等級提示;
(三)單元內零售點存量達到指導數100%的,發布紅色等級提示。
零售點集中度等級提示為綠色表示有許可額度,黃色表示有許可額度但該市場單元已趨于飽和,紅色表示無許可額度。
區煙草專賣局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貫工作,引導和支持申請人理性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區煙草專賣局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審查申請材料,并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審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因本規定限制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條?申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二)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三)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申請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或者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范圍且煙草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的賓館、酒店等企業除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發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經營場所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消防通道等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
(三)同一經營地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四)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
******消防安全標準的、屬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屬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儲易揮發類物質影響卷煙質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國家和市級以上政府相關規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許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納入拆遷征收規劃且規劃已經公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相關證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衛生監督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如:網吧、游戲廳、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區域;
(十一)實際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注冊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區內、商業辦公樓等區域,除實際經營場所位于地面一層的全開放式門店以外的其他場所;
(十三)經營場所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的餐飲、娛樂、服務、住宿場所;
(十四)主營食品、糧油、蔬菜、鮮肉、服裝以及小商品批發零售的大型綜合類市場(建材、汽貿、廚具、衛浴等專業市場及生活區惠民市場內超市、便利店除外,最多設置2個零售點);
(十五)零售點數量已達到所在市場單元指導數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等其他不得設置零售點的情形。
第十二條?在滿足市場單元內零售戶存量低于市場單元指導數的前提下,即在綠色等級和黃色等級提示區域內,零售點設置應同時符合以下間距標準:
******街道鄰近兩個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應不小于100米;
(二)農村地區鄰近兩個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應不小于200米;
(三)每個封閉住宅小區內部(與封閉住宅小區內不相通的臨街商鋪除外)最多設置3個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應不小于100米;
(四)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申請場所與最近零售點最短可通行間距不小于300米;
(五)位于地面一層對外開放且經營面積(不含辦公區域、倉儲空間等)達到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煙草專業店和超市,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標準減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三級以上肢體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國家養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與最近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縮減20%。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可不受單元指導數限制,但應符合零售點間距標準:
******居民小區(應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且已經交付使用的),最多設置3個零售點,但需符合間距要求。
(二)規模較大的創新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區域內人群消費的區域,可按區域內人員數量每5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置,最多設置2個零售點,但需符合間距要求;
(三******學校等,為滿足校園內教職工、學生的需求,按教職工、學生數量每2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置,但需符合間距要求;
(四)經營場所面積(不含辦公區域、倉儲空間等)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中型超市,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標準減半;
******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到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零售點之間最短可通行間距標準減半;
(六)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本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標準減半;
(七)飛機場、火車(含高鐵、輕軌、地鐵)站、汽車站、輪渡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經營的零售點,按照區域、樓層劃分,每區域、樓層可設置1個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標準減半;
(八)能夠出具合法有效證明的大連本市特殊群體(軍警烈屬、特困戶、低保戶等),首次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標準不小于30米。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確認后,設置零售點不受單元指導數和距離限制:
(一)自主經營且經營場所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場所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經營場所面積(不含辦公區域、倉儲空間等)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非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原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原持證人家庭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地址重新提出新辦申請的;
(四)因客觀原因導致未按期延續被注銷許可證,經營主體未發生變化,且無其他違反煙草專賣管理有關規定的,自注銷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在原經營地址重新提出新辦申請的;
(五******幼兒園滅失、搬離,原持證人在經營場所、經營性質、經營主體均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十五條?確需扶持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零售點可不受單元指導數和距離限制(須經審批機關集體討論):
(一)因轄區新增大規模項目,導致人口大量涌入,轄區零售網點不足以滿足消費需求的;
(二)有政府相關政策需要扶持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確需扶持的。
第十六條?申請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的雪茄煙專營店,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不受總量、距離和樓層限制,且不作為其他零售點的距離測量參照、不占用本市場單元指導數:
(一)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不含卷煙、電子煙);
(二)符合行政區劃所在地雪茄煙布局數量要求;
(三)經營場所位于轄區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經營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備雪茄煙經營必要的存儲、展示、品鑒等功能,可以滿足消費者品吸、存放、養護雪茄煙的需求;
(五)具備與雪茄煙零售業務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
已取得專業雪茄店許可的經營主體,申請變更許可范圍的,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按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七條?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中“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公廁、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以及實際用途為住宅、公寓樓、寫字樓、車庫、地下室、儲藏室、閣樓,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陽臺、窗口、車庫、地下室、儲藏室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非經營用途場所等。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較為模糊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地址應當進行細化,取得許可后應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可對消費者全開放(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可不受限進出)。
第二十條?本規定中“新建住宅小區”是指2023年4月之后新建的住宅小區。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主營通信器材、電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裝潢、家電家具、修理修配、車輛租賃銷售(機動、非機動)、汽車相關(維修、銷售、美容等)、美容美發美甲、化妝品店、藥妝醫械、洗滌護理、鮮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體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動業務服務、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物流快遞、服裝制售、鞋帽箱包、寄賣典當、古董店、傳真打印、照相館、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廢品回收、農資農具、科教文衛、創意設計、攝影攝像、中介服務、安保服務、寵物服務等。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最短可通行間距的測量標準遵循下列規則:
(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行人道路通行的規定;
(二)將申請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心點與最鄰近的零售點的出入口中心點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有多個出入口的,選擇兩者距離最近的兩個出入口作為起始點和終止點;
(三)測量時,不得將破壞草坪、花壇、綠化帶、專用停車位、隔離設施等形成的臨時性通道作為測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臨時封閉,或遇到臨時性障礙物需繞行的距離,不計入臨近兩個零售點間距;
(四)在測量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等四類卷煙零售業態類型時,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等業態(不對外開展卷煙零售業務的餐飲、娛樂、住宿服務、大型商超等,設有地面一層對外全開放卷煙經營場所的除外)及雪茄煙專業店,經審核確認后,可不作為零售點間距的測量參照;
******消防通道、后勤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等未完全封閉的通道門)中心點與零售點出入口中心點,作為間距測量的起始點和終止點,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離進行測量。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獲得辦園許可證的單位,不包括幼兒看護、早教、學前托管等場所。
第二十四條 若符合多項間距標準放寬條件的,取最短距離標準執行,不得疊加計算。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不小于”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普煙?!?/font>2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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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代表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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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大連市普蘭店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代表采取如下辦法產生:
一、聽證會代表必須是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聽證會代表一經被選定,應當按時親自參加聽證會。
二、自愿報名參加的聽證會代表由卷煙批發企業代表1人,卷煙零售企業代表2人,個體卷煙經營者代表5人,消費者代表4人,未取得卷煙零售許可資格代表3人,共******檢察院、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專家學者等組成,合計5人參加聽證會。
三、自愿報名的代表登記報名人數超出規定人數時,綜合代表類別、報名先后等因素確定聽證會代表。
四、自愿報名登記報名人數多于10人不足15人時,按實際人數組織聽證會,不再組織報名補缺;如自愿報名登記人數不足10人,另行組織報名補缺。
五、為體現聽證代表的廣泛參與性,企業代表應兼顧不同形式企業,個體經營代表應兼顧不同客戶種類,消費者代表應兼顧不同年齡段。
六、聽證會代表名單將在大連市普蘭店區政府網站以及大連煙草外部網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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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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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聽證會代表報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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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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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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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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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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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及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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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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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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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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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 時間 |
(此處由煙草工作人員填寫,時間精確到報名的時、分) |
健康 狀況 |
(此處本人注明健康狀況、身體是否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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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摘要 |
(如無,則填寫“無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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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確認 |
以上情況屬實。 申請企業(蓋章)/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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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事項 |
填表人需附上身份證復印件;如為企業的,請另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卷煙零售經營戶請另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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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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