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潛在投標人對“蚌山區城市更新項目(二期)--南部公共設施配套EPC項目”招標文件提出的有關疑問,回復如下:
疑問1: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正文1.4投標人資格要求1.4.2(2)聯合體協議約定:不同專業分工由不同成員分別承擔的,按照各自的專業資質確定聯合體的資質;本項目施工資質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我司聯合投標本項目的聯合體成員單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但其在聯合體協議中的職責分工為材料采購、景觀綠化等不需要專業資質等級的,請問:在認定投標人資格資質時是否不考慮其專業資質等級,僅以職責分工中承攬施工任務的聯合體單位認定資質等級。
回復:依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釋義,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即應具備滿足聯合體協議約定的成員分工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能力。評審時評委會按照聯合體協議書中各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資質認定。
疑問2:如果聯合體投標,除聯合體協議書以外,其他填寫填投標人的位置能否只填寫牽頭人名稱,或者簽章部分只簽聯合體牽頭人的章?
回復:在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蓋單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處,投標人應加蓋投標人單位印章/電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印章/電子印章/簽名/電子簽名章。
聯合體投標的,除聯合體協議書外,投標文件由聯合體牽頭人按照上述規定加蓋聯合體牽頭人單位印章/電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印章/電子印章/簽名/電子簽名章。
疑問3:標段名稱是否可以填:/
回復:填寫項目名稱。
疑問4:招標文件59、60頁,技術文件為橫向暗標要求,履職方案和承諾是否不適用?且未找到上傳位置。
回復:履職方案和承諾評審不適用于技術文件橫向暗標要求。投標文件組成節點中有相應位置。
疑問5:招標文件30頁,項目技術負責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承諾函,請問有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嗎?
回復:格式自擬。
疑問6:價格清單中無數據的清單是否填報空表即可?
回復: 可以。
疑問7:對于招標文件p26中附錄 3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我司有疑問如下:我司提供的業績資料包括1、合同協議書;2、五方蓋章的竣工驗收資料;3、有建設主管單位蓋章的施工許可證掃描件;4、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四庫一平臺)招投標信息一欄數據等級C級截圖;5、非政府主辦網站的中標候選人網址及截圖。該業績是否予以認可?
回復:投標人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須滿足招標文件中附錄3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中“第一類”或“第二類”的材料要求,按招標文件執行。
疑問8:請問評分標準里面的“設計說明和設計方案'是否可以按”圖文、圖表類”排版要求執行? 2本項目技術方案采用暗標評審,請問圖表、圖紙的字體要求是否也采用“一級標題四號字體……正文小四號宋體……無著重號”要求,請明確。
回復:按招標文件暗標要求執行。
疑問9:市政工程總承包一級企業A公司與不具備市政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B公司或具備市政工程總承包三級資質的企業C公司組成聯合體,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B公司(或C公司)的工作分工。其中B公司(或C公司)負責承擔建筑工程項目中的綠化、材料采購工作,且B公司(或C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綠化工程施工,具備承擔相應工作的能力。因綠化、材料采購不需要專業資質,此聯合體組建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回復:依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釋義,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即應具備滿足聯合體協議約定的成員分工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能力。評審時評委會按照聯合體協議書中各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資質認定。
疑問10:招標文件3.1.1 投標人資質要求:(2)施工資質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問:如我單位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單位組建聯合體,在聯合體協議書中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我單位不承擔本項目市政主體工程施工內容,僅承擔本項目中的綠化工程施工內容,是不是可以不提供市政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僅提供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即可,請明確?
回復:依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釋義,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即應具備滿足聯合體協議約定的成員分工所需的資格條件和能力。評審時評委會按照聯合體協議書中各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資質認定。
疑問11:招標文件中提到施工資質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問:施工企業要求的資質門檻是否過高,擁有承接能力的企業限定為一級資質是否具有局限性,本項目有業績規模要求,如果二級企業滿足業績規模要求就證明有能力承接本項目,蚌埠范圍內注冊的中小型企業均可參與,可以帶動當地中小企業的發展,望建設單位合理考慮!
回復:本項目招標內容屬于市政綜合工程且金額超過4000萬元,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市政公用工程二級資質只能承攬單項合同4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故設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不屬于門檻過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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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