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關單位和專家:
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3年湖北省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第二批)的通知(鄂市監標函〔2023〕208號),由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省建設科技與建筑節能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編制的湖北省地方標準《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級評價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
現將該標準征求意見稿(附件1)發給你們,請各地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對該稿內容全面、仔細審閱,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2),并于2025年1月5日前函寄或電子郵件反饋。
聯系人:雷琦
聯系電話:027-86649630
郵寄單位: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郵寄地址:武漢市武昌區青魚嘴地鐵站中碳登大廈21樓
郵編:430061
郵箱:leiqi@hbets.cn
附件:1.湖北省地方標準《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級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
2.湖北省地方標準《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級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地方標準《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級評價標準(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積極響應國家關于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政策,助力建筑行業應對全球變暖和氣候變化,推動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綠色、高質量發展,規范公共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分級評價標準,規定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的總則、術語、基本規定、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和分級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湖北省轄區內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公共建筑(即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包括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交通運輸類建筑等),以獨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評價對象。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價特殊類型公共建筑,如游泳館等。本標準以一年為周期進行湖北地區公共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量的核算。僅針對公共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進行評價分級,不考慮建筑生命周期的其他階段如生產、運輸、建造、改造和拆除階段的碳排放。對于公共建筑的運行階段碳排放,按照排放源類型,可分為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主要包括為被評價建筑服務的供暖、照明、生活熱水等系統能耗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本標準的制定,有助于落實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北省“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中的多項要求,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碳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及非項目融資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碳減排核算方法、評定低碳建筑、低碳開發商、低碳物業公司等提供參考依據。
標準主要內容:1總則、2 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與定義、4基本規定、5公共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6 分級評價。
我們在編寫過程中,充分發揚開門來編標準的原則,組織專家到多地調研,多次召集各相關單位召開編制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這也給編制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啟發和幫助,為標準的編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礎,保證了標準的高質量、代表性和先進性。
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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