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建規發〔2024〕8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監督)局,銀川市、吳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銀川市市政管理局、園林管理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自治區相關部署要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24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1)
二、修改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寧建發〔2009〕237號)
二、關于在全區開展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和優秀物業企業創建活動的通知(寧建(房)發〔2014〕18號)
三、關于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核中“經紀人”條件的通知(寧建房發〔2015〕13號)
四、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良好、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的通知(寧建規發〔2020〕5號)
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寧建發〔2014〕92號)
六、關于嚴格執行住房政策、重申制止實行住房實物分配的有關規定(寧房改〔2001〕2號)
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有關工作的通知(寧建(保)發〔2017〕10號)
八、關于貫徹落實住建部住房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我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寧建(保)發〔2018〕4號)
九、關于開展住房保障檔案星級管理創建活動的通知(寧建(保)發〔2018〕5號)
十、關于批準發布《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的通知(寧建(科)發〔2012〕17號)
十一、關于深入推進綠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寧建(科)發〔2016〕22號)
十二、關于印發《寧夏綠色建材評標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建(科)發〔2017〕8號)
十三、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通知(寧建(標)發〔2009〕2號)
十四、關于加強農村廉租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寧建(村)〔2012〕23號)
十五、《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經理(建造師)網上電子鎖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建(建)發〔2020〕16號)
十六、《關于全區國有企業和中央駐寧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項目維修工程簡化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建(建)發〔2017〕35號)
十七、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文件2010版(簡化本)》的通知(寧建(建)字〔2011〕61號)
十八、《關于做好非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寧建(建)發〔2015〕51號)(責任單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
十九、關于發布《寧夏建設裝飾工程綜合勞動定額》標準的通知(寧建(標)字〔2006〕24號)
二十、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41號)實施意見的通知(寧建(建)字〔2006〕17號)
二十一、關于進一步優化注冊類人員行政審批流程的通知(寧建(建)發〔2014〕36號)
二十二、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建規發〔2020〕4號)
二十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建規發〔2022〕3號)
二十四、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住宅建設高度控制的通知(寧建發〔2016〕68號)
附件2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信用評價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寧建規發〔2023〕1號)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對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信息(每發現1條,扣500分)”修改為“對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信息(每發現1條,扣500分)”。
二、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通知(寧建規發〔2021〕11號)
(一)附件2良好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三級指標)的“fl-3-01招標代理機構有創新、創優行為及社會捐助活動等”修改為“fl-3-01招標代理機構有創新、創優等行為”。
(二)刪除“fl-3-04獲評星級基層黨組織”。
(三)刪除“注:社會捐助活動加分一年不得超過2次”。
三、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建規發〔2022〕8號)
有效期延續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