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3**********p39b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地址:金華市浦江縣月泉東路855號金利辦公樓6樓
經查明,2021年5月27日,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由浙江浦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浦江縣平安中心幼兒園項目,存在落地式卸料平臺未編制專項方案,地下室頂板超重梁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未經專家認證,支模架搭設采用鋼管扣件式與方案盤扣式不符。具體有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建議暫扣浙江龍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報告》及相關附件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50號),被處罰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浙)jz安許證字〔2018〕079002)30天的行政處罰。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本機關。
被處罰人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天內向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查、合格后,將復查意見與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機關,領回證書。
如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