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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張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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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9 訪問次數:1
公示平臺: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公示時間:2023-05-19
詳細內容:關于對張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示連接:關于對張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張某某

地址:寧波市慈溪市宗漢街道

現查明,2022年1月12日,由慈溪市天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的寧波市慈溪市周崗鎮開發東路浙江藍寶電器有限公司年產500萬臺廚房小家電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亡1人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查、認定,被處罰人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存在未在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未及時排查并處理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具體有《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慈溪市天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等證據為憑。

被處罰人的上述情形違反了《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建罰告字〔2023〕59號),被處罰人收到該告知書后于2023年4月15日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經本機關研究,不予采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浙建安c〔2019〕0294016)1年的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18日

來源: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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